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医药科工作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1-03-27  来源:中国医药学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医药科工作委员会章程

 (医药科六届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医药科工作委员会,简称“医药科工作委员会”,是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的分支机构。

第二条 本会是由依法从事医药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开展医药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进行学术交流、调研、咨询和培训等活动,不断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推动改革、提高质量,促进我国医药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和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挂靠单位的具体业务管理,服从挂靠单位对有关事项的审查、审核和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全国性医药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培训工作;

(二)接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专项调研、评估等任务;

(三)积极向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谏言献策;

(四)开展医药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咨询、指导、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五)开展医药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

(六)经有关部门和上级单位批准,开展医药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价和表彰奖励等工作;

(七)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会刊、会讯、学术著作、论文集和其他有关资料;

(八)开展医药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单位

第六条 具有医药学学位授权点的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会员单位,均为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医药科工作委员会会员单位。

第七条 会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承担与学会有关的医学研究生教育的调研和研究项目;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会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若两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全体委员会讨论并表决通过后,宣布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一条 委员会是会员单位的决策执行机构。

第十二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订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三)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下设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领导本会开展各项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八)决定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全体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医药科工作委员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全体委员会表决并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医药科工作委员会会员单位均可申请成为委员单位。

(一)委员单位须为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会员单位;

(二)凡热心参加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医学研究生培养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申请成为委员单位;

(三)在全国或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学学位研究生教育领域发挥较大作用;

(四)参与、组织医药科工作委员会各项活动,承办医药科研究生教育全国或地方性会议,积极开展医药教育领域的课题研究工作,取得良好成绩;

第十六条 委员单位产生程序:本会现任委员单位依据上述条件,依照不同地域、不同学科领域、不同层面的单位均应有一定比例的原则,提出新一届候选委员单位;经会员单位差额投票选举,产生本会新一届委员单位。

第十七条 医药科工作委员会委员应由委员单位推荐产生。

(一)委员应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能认真履行委员职责。

(二)委员应在医药学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科学研究或相关工作中有较丰富经验。

(三)委员应在参与医药科工作委员会方面有足够精力,热情和奉献精神。

(四)对于长期不参与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医药科工作委员会工作的单位和委员或一届内委员累计两次未参会(委托代表参会须有亲笔授权,且只限一次),视为自动退出委员单位,下一届不再作为候选单位。

(五)委员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于履行本会的委员职责,应由委员单位及时推荐替换人选。

第十八条 全体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医药科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

(二)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身体健康,在能力和时间上能胜任委员会的领导职务;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经医药科工作委员会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开展各项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本会下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报委员会确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拨款;

(二)政府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会取得的各项资金收入及衍生的利息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严格遵守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及保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医药科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医药科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通过后即日起生效。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医药科工作委员会

2019年7月4日